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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07-食品类-食品过敏原标示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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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福部103年3月7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217号令订定,并自中华民国104年7月1日生效

一、市售有容器或包装之食品,含有下列对特殊过敏体质者致生过敏之内容物,应於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含有致过敏性内容物名称之醒语资讯:
(一)虾及其制品。
(二)蟹及其制品。
(三)芒果及其制品。
(四)花生及其制品。
(五)牛奶及其制品;由牛奶取得之乳糖醇(lactitol),不在此限。
(六)蛋及其制品。
二、前项醒语资讯,应载明「本产品含有○○」、「本产品含有○○,不适合其过敏体质者食用」或等同意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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