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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16-旅客携药限量放宽,用药应谨慎,勿当土产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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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连结: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12072&CtNode=13127


财政部已於
216日正式公布实施新的「入境旅客携带自用药物限量表」放宽非处方药每种可携带12瓶,总共可以携带36,食品药物管理署提醒民众,从国外购买带回的药品,注意阅读包装上之用法用量,小心勿过量使用,而导致身体不适。

 

另外,国人喜欢赴日旅游携带之新露露感冒药(取其品名日文译音,新ルルーA)及黄金A微粒感冒药(取其品名日文意义,パブロンゴ-ルドA微粒),由於内含二氢可待因(dihydrocodeine)成分,该成分属於鸦片类止咳药,有致成瘾的可能性,请勿过量或长期使用;而另一种日本的药品EVE止痛锭(取其药品包装上英文品名,イブA(EVE)),含有异布洛芬(ibuprofen)成分,副作用可能会引起再生不良性贫血、胃肠出血等症状、有些人可能会产生Stevens-Johnson症候群,有严重皮肤不良反应之风险;而泰国的「强骨力」同时含有类固醇类之迪皮质醇(dexamethasone)成分及吲哚美洒辛(indomethacin)非固醇类抗发炎成分,迪皮质醇可能会影响受损皮肤之愈合,并有淤斑、红斑及排汗增加等现象、可能有月经周期不规则等副作用,而吲哚美洒辛则有白血球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胃肠出血、尿血症等副作用。

 

药品并非一般商品,使用有其风险,不应当土产买,也不应当伴手礼,馈赠亲友。许多国外的药品品质未经过政府把关且无中文标示,民众擅自购买服用、没有注意正确用量用途、禁忌及副作用等,有可能导致伤害危害健康,且无法申请国内药害救济,花钱又伤身。食品药物管理署提醒,国人如有身体不适,应就医或循正当管道取得我国核准之药品,以保障用药安全。


以下为   财政部 入境报关须知 / 药品类

()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自用之药物,不得供非自用之用途。药品成分含保育类物种者,应先取得主管机关(农委会)同意始可携带入境。

附注:
1.药事法第4条:本法所称药物,系指药品及医疗器材。
2.我国以处方药管理之药品,如国外系以非处方药管理者,适用非处方药之限量规定。
3.表列之中药材及中药制剂:中药材每种至多1公斤,合计12种。中药制剂(药品)每种12瓶(盒),惟总数不得逾36瓶(盒)。大陆地区中药,其完税价格合计不得超过新台币1万元。

 

(二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人员携带之管制药品,须凭医疗院所之医师处方笺(或出具之证明文件),其携带量不得超过该医疗证明开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个月用量为限。

「病人随身携带管制药品入境出境中华民国」申请,请洽询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


()西药:非处方药每种至多12( 盒、罐、条、支),合计以不超过36( 盒、罐、条、支)为限。处方药未携带医师处方笺(或证明文件),以2个月用量为限。处方药携带医师处方笺(或证明文件)者,不得超过处方笺(或证明文件)开立之合理用量,且以6个月用量为限。


()锭状、胶囊状食品每种至多12( 盒、罐、包、袋),合计以不超过36(盒、罐、包、袋)为限。

 

()自用药物之品名及限量请参考自用药物限量表(pdf档案)及环境用药限量表(doc档、pdf档);许可申请,请洽行政院卫生福利部02-27878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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