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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04-转载卫生署公文-食品标示及广告不得引用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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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中华民国94年2月4日 主旨:自94年4月1日起,食品广告不得引用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同年7月1日起,食品不得标示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惠请贵会转知所属会员业者配合办理,请查照。

说明:

一、食品业者对所制售食品之卫生安全自应负全责,产品使用之原料若非为传统食用原料,应备具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确认其食用安全无虞,始得供为食品原料,该等安全性资料并应保存备查。在食用安全性未明前,不得作为食品。

二、本署目前办理之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服务作业,其目的系协助业者对拟产制产品配方之属性认定,提供服务性质之谘询意见,协助业者避免使用安全性不明的原料作为食品,防范造成消费者的伤害和经营者的损失;另进口胶囊状、锭状食品,因其型态与药品剂型相似,故规定该类产品进口前须向本署申请查验登记,取得核备公文提供海关参考,以协助业者产品顺利通关。该二项措施主要系用以确认产品之属性究系食品或药品,并非认定该品具有任何功效。


三、惟近来常发生业者於产品之标示、宣传及广告不当引用前述公文字号,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经本署许可或检验合格,也使民众误以为食品均应有字号;部分通路业者也要求产品须标示卫署食字号,造成制造业者之困扰;甚至,有业者蓄意以产品上标示有本署卫署食字号公文字号,误导消费者以为系食品,掩护其伪药身分,严重影响消费者之健康。


四、分析历年申请案件中,大部分案件配方均为一般传统食品原料,并无申请之必要,且案件逐年激增,造成本署行政资源之浪费。为避免前述弊端发生,本署将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陆续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单,放置本署网站(http://www.doh.gov.tw→资料查询→相关资料→食品→可供食品使用原料汇整一览表)及食品资讯网(http://food.doh.gov.tw),提供业者对产品自主管理之参考。 (二)加强对消费者宣导有关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所代表实际意义,及食品不得引用本署卫署食字号之相关措施。 (三)公告变更「国产食品产制前配方审查」审查作业方式,尔后业者送件申请前,应先自行核对所使用原料,凡属一般传统食品原料或已列在公布可供食用之原料清单中之配方,无须申请。另案件受理挂号后60天内未接获本署通知者,表示该申请配方系以食品管理;若经审查发现该申请产品有食用安全顾虑时,本署将通知该配方不得供为食品。 (四)洽商有关机关研议废除输入锭剂、胶囊状食品办理查验登记及输入511签审规定,而回归为一般食品,依据「输入食品查验办法」(输入规定F01)办理输入查验。 (五)自94年4月1日起,所有食品广告均不得引述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 (六)自94年7月1日起制造之食品,均不得标示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之字样。而94年7月1日前已上市之产品,如标有相关字号者,基於现况之考量,原印刷包装已上市同批号食品,得予沿用至有效日期止。 (七)请卫生局进行食品业者之辅导及稽查,并加强抽查市售食品包装标示及广告。


五、本项措施影响业者甚为深远,请贵会务必转知有关食品业者配合。倘若食品标示及广告经查获有违规引用本署卫署食字公文字号或同等意义字样之情事,将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9条规定处分,并公布业者及产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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